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圣萊科特再審申請
發布時間:2016-03-02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圣萊科特再審申請
證實華奇不存在侵權行為
美通社 2016-03-01 09:30
張家港2016年3月1日電 /美通社/ -- 華奇(中國)化工有限公司(“華奇”)在與圣萊科特國際集團、圣萊科特化工(上海)有限公司(“圣萊科特”)間一系列訴訟案件的角逐中,再次取得了重大的勝利。華奇日前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寄達的民事裁定書,最高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之規定,駁回圣萊科特起訴華奇“侵害商業秘密”及“專利申請權權屬糾紛”案件的再審申請。這意味著曠日持久的圣萊科特起訴華奇刑事和民事知識產權糾紛案,在中國的訴訟已經水落石出,證實華奇不存在侵權行為,圣萊科特的指控純為無稽之談。
華奇與圣萊科特之間的訴訟爭議由來已久。圣萊科特國際集團是輪胎用酚醛樹脂生產商,而華奇在全面生產后不到6年時間,就成為亞洲規模最大的輪胎和橡膠工業用酚醛樹脂制造商之一,成為圣萊科特最強勁的競爭對手,并由此引發了與圣萊科特之間的一系列訴訟。
自2008年年末以來,雙方在知識產權領域互有訴訟。
2008年11月26日,圣萊科特先是以侵犯商業秘密為由,向上海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總隊報案,聲稱華奇盜取其商業秘密。在經公安機關調查且以沒有犯罪事實為由不予立案后,圣萊科特于2010年2月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上海二中院”)提起“專利申請權權屬糾紛”及“侵害商業秘密”訴訟。上海二中院于2013年6月17日做出判決,認定華奇的產品工藝系自主研發的成果,圣萊科特的所有訴訟請求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經圣萊科特上訴后,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在同年10月12日對圣萊科特的上訴請求,以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做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圣萊科特隔年遂向最高院提出再審申請。
在最高院的裁定書中,載有如下表述:“本院亦須指出的是,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美國圣萊科特與上海圣萊科特作為具有較強訴訟能力且委托了專業律師參與訴訟活動的當事人,在本案審理期間,對我國法律的明確規定置若罔聞、懈怠自身訴訟權利的行使和訴訟義務的承擔,卻在二審法院審理及本院再審審查程序中,反復提出其明顯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的程序性異議,其行為有違訴訟誠信的基本原則,本院對此不予支持并予以訓誡。”該份判決以罕見的嚴厲語氣指責了圣萊科特違反誠信原則的行為。
華奇總經理解曉軍表示,“誠信是一家企業最根本的生存之道,是企業賴以生存與發展的基石。”“最高院的最終裁定,維護了我們的合法權益,訓誡了圣萊科特不誠信的行為,表明了法院對于利用法律手段惡意打擊競爭對手等不誠信行為的指責,也還給市場一個正當競爭、健康發展的空間。”華奇法務負責人則表示,“此次最高院做出的裁定,從司法角度證實華奇的技術實力,保護華奇聲譽不受非法侵害。華奇也將一如既往地在知識產權保護及維權的道路上努力踐行,對于任何侵犯華奇商業秘密、商業詆毀的侵權行為,都將通過法律手段尋求救濟。我們相信,除了張家港市人民法院判決確定上海圣萊科特存在商業詆毀行為外,華奇在上海二中院起訴圣萊科特‘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件,也能取得對華奇有利的判決。”
上海錦天城律師事務所陳博律師提到,“隨著商業競爭的日益激烈,以訴訟之名行競爭之實的情況屢見不鮮。對于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企業一定要注意保存各項知識產權的原始底稿,制訂并執行保護企業知識產權的規章、制度。一旦涉及司法程序要及時聽取專業律師的意見,避免競爭對手通過司法程序鉆空子。對于代理律師的選擇也要慎重,避免企業合法權益遭受損害。”
若需要了解其他有關華奇化工的信息,請訪問公司網站www.mitomedic.com。
證實華奇不存在侵權行為
美通社 2016-03-01 09:30
張家港2016年3月1日電 /美通社/ -- 華奇(中國)化工有限公司(“華奇”)在與圣萊科特國際集團、圣萊科特化工(上海)有限公司(“圣萊科特”)間一系列訴訟案件的角逐中,再次取得了重大的勝利。華奇日前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寄達的民事裁定書,最高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之規定,駁回圣萊科特起訴華奇“侵害商業秘密”及“專利申請權權屬糾紛”案件的再審申請。這意味著曠日持久的圣萊科特起訴華奇刑事和民事知識產權糾紛案,在中國的訴訟已經水落石出,證實華奇不存在侵權行為,圣萊科特的指控純為無稽之談。
華奇與圣萊科特之間的訴訟爭議由來已久。圣萊科特國際集團是輪胎用酚醛樹脂生產商,而華奇在全面生產后不到6年時間,就成為亞洲規模最大的輪胎和橡膠工業用酚醛樹脂制造商之一,成為圣萊科特最強勁的競爭對手,并由此引發了與圣萊科特之間的一系列訴訟。
自2008年年末以來,雙方在知識產權領域互有訴訟。
2008年11月26日,圣萊科特先是以侵犯商業秘密為由,向上海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總隊報案,聲稱華奇盜取其商業秘密。在經公安機關調查且以沒有犯罪事實為由不予立案后,圣萊科特于2010年2月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上海二中院”)提起“專利申請權權屬糾紛”及“侵害商業秘密”訴訟。上海二中院于2013年6月17日做出判決,認定華奇的產品工藝系自主研發的成果,圣萊科特的所有訴訟請求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經圣萊科特上訴后,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在同年10月12日對圣萊科特的上訴請求,以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做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圣萊科特隔年遂向最高院提出再審申請。
在最高院的裁定書中,載有如下表述:“本院亦須指出的是,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美國圣萊科特與上海圣萊科特作為具有較強訴訟能力且委托了專業律師參與訴訟活動的當事人,在本案審理期間,對我國法律的明確規定置若罔聞、懈怠自身訴訟權利的行使和訴訟義務的承擔,卻在二審法院審理及本院再審審查程序中,反復提出其明顯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的程序性異議,其行為有違訴訟誠信的基本原則,本院對此不予支持并予以訓誡。”該份判決以罕見的嚴厲語氣指責了圣萊科特違反誠信原則的行為。
華奇總經理解曉軍表示,“誠信是一家企業最根本的生存之道,是企業賴以生存與發展的基石。”“最高院的最終裁定,維護了我們的合法權益,訓誡了圣萊科特不誠信的行為,表明了法院對于利用法律手段惡意打擊競爭對手等不誠信行為的指責,也還給市場一個正當競爭、健康發展的空間。”華奇法務負責人則表示,“此次最高院做出的裁定,從司法角度證實華奇的技術實力,保護華奇聲譽不受非法侵害。華奇也將一如既往地在知識產權保護及維權的道路上努力踐行,對于任何侵犯華奇商業秘密、商業詆毀的侵權行為,都將通過法律手段尋求救濟。我們相信,除了張家港市人民法院判決確定上海圣萊科特存在商業詆毀行為外,華奇在上海二中院起訴圣萊科特‘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件,也能取得對華奇有利的判決。”
上海錦天城律師事務所陳博律師提到,“隨著商業競爭的日益激烈,以訴訟之名行競爭之實的情況屢見不鮮。對于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企業一定要注意保存各項知識產權的原始底稿,制訂并執行保護企業知識產權的規章、制度。一旦涉及司法程序要及時聽取專業律師的意見,避免競爭對手通過司法程序鉆空子。對于代理律師的選擇也要慎重,避免企業合法權益遭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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